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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的意见

作者: 时间:2009-03-27 00:00:0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中型煤炭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省煤炭产能的不断加大,煤矿生产的勘界纠纷、矿井突水、瓦斯治理以及环境灾害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潜在的安全隐患,是我省煤炭生产长期面临的突出问题,更是加强全省煤炭地质工作的迫切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突出煤炭地质工作的先行性、基础性,加快煤炭资源整合、促进煤炭地质勘查、环境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形成统筹兼顾、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煤炭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煤矿抢险救助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服务工作力度
  各市、县和各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抢险救助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与省煤炭地质系统建立联动关系,尽快完善全省抢险救助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省煤炭地质系统要加快建立应急救助服务体系,在技术人才、资料信息、装备设施和组织动员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培养一支高技术的应急抢险专业队伍,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抢险救助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二、积极服务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要按照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要求,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着力构建绿色能源通道,做好资源整合、企业重组的技术评价工作。煤炭地质系统要充分发挥其技术、人才、装备、地质资料和科研优势,积极主动参与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的技术评价工作。
  (一)为矿井设置提供技术支持。要为整合矿井、大矿兼并重组矿井的勘查提供精准、可靠的地质依据。为煤炭企业矿井建设和地方人民政府资源开发、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二)对煤炭资源储量提出真实可靠的检测报告。资源整合矿井保有的煤炭资源储量,是评估采矿权价款的关键依据,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指导下,通过实施勘查评估,向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煤炭资源面积、煤炭资源储量、下组煤整体开发情况等真实可靠的检测评估报告。凡出现虚假报告的,检测单位要负相应责任。
  (三)严格规范煤炭资源勘查秩序。坚决禁止为无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煤炭地质勘查服务。对整合区域的井田实施地质勘查,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凡对私开矿、政府责令关闭煤矿提供地质勘查服务和相关资料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主动参与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
  各市、县和各煤炭企业要把矿山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放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煤炭地质系统的专业技术优势,建立制度性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的科学评估、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
  (一)加强各市、县安全隐患的排查评估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与省煤炭地质系统的业务交流和技术合作,积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煤炭资源开采区的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环境地质灾害预警与评估、地质环境预警、超层越界开采勘查鉴定、矿山水文地质与地下水资源情况评估、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抓好落实工作。
  (二)加强矿区地质环境问题排查治理工作。包括矿井、矿区选址、生产过程中的灾害预防,以及采空区水患、地表塌陷和煤矸石堆放等等。要积极协助煤炭企业进行科学监测预警,按风险等级和轻重缓急制订治理方案,加快整治。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隐患治理,当地政府或企业确有困难的,煤炭地质系统要组织专家帮助进行项目论证。要统筹兼顾,加强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认真做好开采区及采空区水患排查工作,杜绝煤矿突水事故对泉域水质、水环境的破坏。
  (三)各市、县和各煤炭企业要加强对地面沉陷等安全隐患的监测。要利用煤炭地质系统先进的物测技术、定位技术和检测技术,逐步建立动态监控系统,特别危险的安全隐患要努力实施全程监控。
  四、努力为煤炭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帮助煤炭地质勘查队伍改善野外工作条件,尽力为施工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正常施工作业提供便利。
  (一)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确需解决临时占用土地、林地和零星树木砍伐等问题时,所在县主管部门尽快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地质勘查单位应支付的林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均应在本项目办理手续的同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委托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发放。
  (三)地质勘查活动重要标志纳入长期保护范围,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四)对于盗窃、抢夺地勘单位财物,破坏地质勘查设施,阻扰地质勘查作业的行为,当地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查处。
  (五)对不符合正常施工条件和基本生活、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项目,煤炭地质勘查单位有权停止作业或终止合同履行。
  五、创新煤炭地质事业的发展模式
  (一)加强与各市、县的相关业务合作。煤炭地质系统要转变偏重企业项目合作、勘查业务单一的发展模式,积极开拓服务市、县安全发展的业务合作领域,鼓励与市、县建立制度性的长期合作关系。一是为市、县提供煤炭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服务,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提供长期稳定的技术支持服务。二是鼓励与地方已有的专业勘查公司进行长期合作,组建专业服务公司,带动地方煤炭、水文地质事业的全面发展。三是对勘查、监测、治理任务重的市、县,省煤炭地质局可以按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建立专业性的服务机构,实现重点项目服务和区域性长期综合服务的有机结合。
  (二)创新与煤炭企业(集团)的合作模式。鼓励煤炭地质系统与煤炭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使煤炭企业的项目资金优势与煤炭地质系统的技术、人才、装备、资料信息优势有机结合,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专业项目合作、应急抢险合作、科技攻关合作、技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合作。鼓励与大型煤炭企业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用企业化经营模式,为煤炭企业及所在矿区提供“一揽子”技术服务,实现联合参与省外、国外市场竞争,实现煤炭勘查开采“一体化”。
  (三)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技术交流合作。我省煤炭地质勘查、环境勘查和综合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解决的难题很多,地方人民政府同样面临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装备设施等困难问题,省煤炭地质局要承担上下内外相关专业技术交流服务职能,帮助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破解技术难题,使最先进的技术、工艺、装备在我省尽早发挥作用。
  六、加强煤炭地质队伍建设
  煤炭地质系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继续发扬敢打敢拼,敢为人先的实干作风和创新精神,着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要适应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和安全发展的要求,加快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加强现有人员技术更新的培训教育,加快实现服务转型。要鼓励所属院、所模拟企业法人运作模式,积极引进高技术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重点向一线倾斜,向科技人员倾斜,向突出贡献者倾斜,支持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新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好煤炭地质系统职工的津贴补贴政策。
  省直有关部门要帮助煤炭地质单位落实好矿业权收益分配政策,支持其依法取得的矿业权进行市场化运作;支持其落实原有土地开发利用政策;支持其落实住房改革和社会保障政策,尽快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欠账过多、资本金投入不足、装备更新乏力等问题,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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