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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山西加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作者: 时间:2017-12-14 12:00:16

近日,山西省公布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我省将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规范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资金从哪里来?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由中央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县级配套资金、企业配套资金和居民个人出资构成。中央资金主要是中央财政返还我省上缴中央的两权价款资金;省、市、县配套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解决;企业配套资金和个人出资分别由企业和个人筹资解决。

资金怎么负担?

《办法》明确,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项目资金负担比例: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承担,按照中央40%、省级10%、市级5%、县级5%、企业30%、个人10%的比例负担;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按照中央50%、省级20%、市级10%、县级10%、个人10%的比例负担。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道路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沉陷区灾害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及固废堆积治理项目资金负担比例: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和企业承担,按照中央20%、省级20%、市级15%、县级15%、企业30%的比例负担;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按照中央20%、省级30%、市级25%、县级25%的比例负担。

资金怎么使用?

在资金使用方面,《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制定投资计划,向设区的市、县级归口管理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预算。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同时,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等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此外,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严格的台账制度,实施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期限为三年,治理资金原则上按照工作任务分年度拨付使用。工程实施进度较快,当年计划提前完成的市县,可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一次性拨付资金的申请,省财政厅根据提前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摘自: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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