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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明确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范围

作者: 时间:2007-07-12 00:00:00

 据2007年7月10日地质勘查导报刊登的记者李伟锋的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此举是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依法保护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公开地质资料。
    通知明确,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取得的地质资料,一律不予保护登记;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开展战略性矿产勘查且涉及探矿权的。是否需要保护登记由与出资方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资金参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展战略性矿产勘查取得的地质资料,是否需要保护登记由双方合同规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不予保护登记。
    通知说,非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开展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需要保护登记的,可在资料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对于未按《条例》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批准的保护期自应汇交之日起计算。
    通知指出,对此前已批准保护登记的地质资料,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汇交人未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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